意圖幫助某廳官“跑官”的劉某某日前被判詐騙罪,但事件不能就此終結(jié),不能因為對劉某某的定罪而掩飾了該官員意圖行賄買官的問題。 廣東省政府原副秘書長羅某因“好幫忙、能辦事、搞得定”而被冠以“搞定哥”的稱謂。然而,“搞定哥”也有被騙的時候,且數(shù)額還是4008萬元。緣由是羅某聽到一名老板自稱認識“中央領(lǐng)導”后,為解決自己的副省級待遇,讓這位曾行賄過自己50萬元的老板幫忙“跑官”,結(jié)果卻被騙。近日,這位向羅某行賄的商人劉某某被廣州中院一審以單位行賄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 看完這則報道,總覺得案件雖判了,事情卻未了。 首先是這位正廳級干部所得到的4008萬元從何而來。有報道說,這筆巨款來源于兩個不同的貸款公司:第一筆2000萬是羅某找到某公司董事長關(guān)某,后者以擔保方式出錢,讓被判刑的劉某某在其指定的貸款公司借款,事若辦成了可以不還;第二筆2008萬元是羅某找了私人老板吳某以同樣方法獲得。 也就是說,劉某某成為實際借款人。擔保人只是答應為羅某辦成事以后錢由自己出,否則可向借款人劉某某追債。在整個事件中,官員羅某、兩位擔保人以及商人劉某某都盡量將自己承擔的法律風險降到最低。對官員羅某來說,即便事情敗露,也很難對其進行法律追責。 其次是4008萬元錢款的性質(zhì)問題。如從來源看可定性為“借款”,動機上卻是運作升官的“活動經(jīng)費”,所以因其客觀行為人和有主觀意圖者相互分離,似乎很難在法律上合二為一,追究刑事責任。 實際上,法院就是考慮到借款的實際使用人劉某某沒履行所謂的借款承諾,又無法還款,故而認定其犯了詐騙罪。但若從借款過程來看,如果劉某某是詐騙犯,羅某與兩名擔保人豈不是共謀者?沒有他們,劉某某哪能借得到錢?與此同時,根據(jù)擔保法律,因為有人擔保,受害人完全可以向擔保人追債,就此而言,這種民事債權(quán)債務關(guān)系跨越由刑法來調(diào)整未必妥當。 更何況,事情也不能就此終結(jié),因為其起因是羅某意圖解決自己的官位問題。 從報道來看,只是說羅某涉嫌嚴重違紀問題被紀委通報落馬,并沒有宣布其涉嫌犯罪。但若確如報道所言,有足夠證據(jù)表明,羅某是為了解決自己的副省級待遇,讓劉某某幫忙“跑官”被騙,那羅某根本上就不是被騙者,因為錢是別人出的,他被騙了什么呢?相反,我國刑法規(guī)定了行賄罪,羅某具有行賄的動機,也實施了行賄行為,只不過是因為“被騙”沒有得逞罷了。所以,羅某的行為完全符合行賄罪(未遂)的特征,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況且數(shù)額如此巨大,影響相當惡劣。 因此,就算劉某某為騙取錢財罪有應得,但圖謀四千萬元去行賄的正廳級干部不應該因為東窗事發(fā)而沒有罪責,更不能以對劉某某定了詐騙罪來掩飾官員行賄買官的問題。(金澤剛 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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