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的工資至少應(yīng)該滿足家庭簡單再生產(chǎn)的需要,一個人乃至一個家庭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條件都需要得到保障。僅僅考慮大城市高房價一個事實,一個月1萬元的收入扣除房租之后就會所剩無幾。所余部分還要滿足家庭其他開支需要,不說捉襟見肘的狀況會不會出現(xiàn),但要說這樣的個人收入處于高水平恐怕無人信服。個人所得稅不是對個人收入增加的懲罰,盲目地將個人所得稅視為一種“劫富濟(jì)貧”式的稅種,最終可能反受其害。稅源可能因為錯誤的個人所得稅而萎縮,結(jié)果導(dǎo)致能夠用于公共服務(wù)和社會保障的資金減少。個人所得稅改革勢在必行,但在理念上仍然需要創(chuàng)新。(楊志勇/文據(jù)2016年11月1日《東方早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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