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廣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廣州市國土資源和規(guī)劃委員會、廣州市金融工作局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對競買商品住宅用地資金來源核查的通知》。 通知要求,為保持廣州市房地產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要求廣州范圍內競買商品住宅用地從事房地產開發(fā)必須使用自有資金。 具體核查辦法則包括,競買申請人在參加競買前,應清楚知悉商品住宅用地競買資金(即地價款,含競買保證金)不得使用銀行貸款、債券融資、信托資金、資管計劃配資、保險資金,否則將導致競買失敗及競買保證金損失。 同時,申請商品住宅用地競買的企業(yè)、企業(yè)聯(lián)合體或個人在競得(中標)后5個工作日內應向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交相關競買資金來源核查資料。 該項資料包括距競得(中標)日30日以內的人民銀行征信報告、企業(yè)的實際控制人及詳細的控制結構披露報告、加蓋公章并經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承諾書》、本次競買資金的來源說明及相應的證明材料、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距競得(中標)日一年以內的財務報告,以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專項審計報告,具體需詳細披露銀行貸款、債券融資、信托資金、資管計劃配資、保險資金從上述財務報告日至競得(中標)日這一期間內的期初余額、增加、減少、期末余額,并逐項詳細說明期末余額所對應的資產,充分證明上述資金未用于本次競買。 觀點地產新媒體獲悉,一旦經金融監(jiān)管機構認定競買資金有來源于銀行貸款、債券融資、信托資金、資管計劃配資、保險資金范圍的企業(yè),將取消競得(中標)人的競得(中標)資格,不予退還競買保證金并禁止競得(中標)人在三年內參加廣州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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